???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 现将《宁波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基建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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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7年8月15日
宁波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基建项目管理办法
(试?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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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基建项目全过程管理、明确工作职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基建项目,是指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组织的房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备维修改造以及室内外装修维修项目等。
第三条 建立基建项目全局统一集中管理、基建房产管理处牵头、相关职能处室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基建房产管理处负责建设计划汇总备案,项目方案审查报批、招投标管理,计划执行、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等;财务审计处负责资金管理,配合做好经费申报、决算审计和招投标管理;局直属机关纪委负责全程监督。
第四条 投资额5万元及以上的基建项目,实行计划统一管理。承办处室和局属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须在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完成后,正式行文提出计划申请,经基建房产管理处、财务审计处、职能处室、分管可以玩滚球的正规app审核后,提交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核准。救灾、抢险以及应急性的特殊项目,可先提请局主要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完毕后须报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议确认,并提交基建房产管理处备案。
投资额5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局机关由承办处室提请分管可以玩滚球的正规app审定;局属各单位按规定程序研究确定。
第五条 投资额5万元及以上的基建项目,实施方案须经基建房产管理处、财务审计处、职能处室共同审定后报分管可以玩滚球的正规app批准,必要时提请局长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集体审查。
第六条 基建项目必须严格按批准计划组织实施,原则上不得突破批准投资金额。确需突破的,须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 局基建房产管理处应会同财务审计处对基建项目计划编制、执行情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第七条 单项合同金额2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单位,5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咨询单位(代建、设计、勘察、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下同),须按规定公开招标确定。
第八条 单项合同金额50万元(含)~200万元的施工单位,30万元(含)~50万元的服务咨询单位,纳入分散采购、由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按政府采购程序确定。
第九条 单项合同金额5万元(含)~50万元的施工单位,1万元(含)~30万元的服务咨询单位,原则上由局指定交易平台随机抽取确定。交易平台确无合适单位的,由局党委会或局长办公会议审定采购方式(邀请招标、询价采购、直接指定等)组织采购。
第十条 单项合同金额5万元以下的施工单位、1万元以下的服务咨询单位,可以在局指定交易平台随机抽取确定,也可以由承办处室提出意见报分管可以玩滚球的正规app确定、由局属各单位按规定程序研究确定。
第十一条 采用邀请招标的,邀请招标文件须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局基建房产管理处和财务审计处审核。局直属机关纪委、基建房产管理处、财务审计处等须参加开标,形成开评标书面记录。
第十二条 项目合同须明确履约期限、管理范围、工程质量要求、价款支付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合同争议及合同变更的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十三条 通过招标程序确定的项目,合同内容须与招标文件相符;未进行招标的,应明确合同内容、严密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合法合规有效。
第十四条 项目合同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如发生合同重大变更事项应重新报审。建立合同会签制度,局机关项目合同须经合法合规审查并局财务审计处、基建房产管理处会签,必要时报送法律顾问专项审核;局属单位项目合同可以报局财务审计处、基建房产管理处或法律顾问协助审查,也可以自行审定。
第十五条 基建项目一般应实行监理制。对于规模较小、实行监理制对建设成本影响较大的,可以自行管理。
第十六条 凡投资总额在200万元以上且财政性资金投入200万元以上、建设单位不具备自行管理条件的建设项目,须实行代建制。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指派一名以上同志担任现场工程管理业主代表,负责组织施工图技术交底,对工程行使全过程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十八条 因法律法规调整、建设方提出新的需求、建设条件变化、原设计存在缺陷等,可以提出工程变更联系申请、经业主代表初审后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实行工程监理、工程代建以及跟踪审计的基建项目,业主代表应在工程监理、工程代建、跟踪审计初审的基础上审核并按规定报批。
单项变更估算金额增加5万元以下的,由局承办处室或局属单位审定;单项变更估算金额增加5万元及以上的,以及设计方案重大调整的,均须专项报请局长办公会议或局党委会审定。局年度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须定期报告工程投资变化情况。
第十九条 基建项目完成后,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质监以及项目批准部门等参加。
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合格一个月内,完成项目竣工资料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会同代建单位、施工单位应加强基建项目预决算管理,按工程进度于每月20日前提交下月用款计划。
第二十一条 严格工程进度款拨付。建设单位应按照当月完成工程量清单、合同有关条款和批准的用款计划,填写《工程款支付审批表》,履行相应报批程序。
实行监理、代建以及跟踪审计的项目,须监理单位、代建单位、跟踪审计共同审核后方可拨付进度款。
第二十二条 工程预付款不得超过合同总价的30%,工程进度款支付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投资额5万元及以上的基建项目,工程结算审结后,质保金不得少于3%,保修期满后视情结清。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30天内完成工程结算资料报送工作。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或咨询机构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并视项目性质、投资规模情况报请财政或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投资金额5万元以下的基建项目,也可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审计。
第二十四条 局属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细化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局基建房产处负责修订、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