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市级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有关
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办法(试行)
(甬机事发〔2017〕21号)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市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办公用房使用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宁波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及有关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政机关(以下简称各部门)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的,纳入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的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由财政性资金形成的,或者通过接收、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行政办公用房及其相应的土地(以下统称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
行业协会商会完全利用自有资金建设、购置的办公用房或租用的社会房屋,暂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改革,行政办公用房管理遵循尊重历史、符合实际、规范管理、平稳过渡的原则,实行清理腾退与有偿使用相结合,实现行业协会商会办公场所独立,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为行业协会商会发展提供一定的支持条件。
第四条 各部门(业务主管单位)清理腾退本部门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使用行政办公用房工作,纳入本部门办公用房清理整改范围。具体职责如下:(一)研究提出行业协会商会办公用房调整安排方案;(二)组织实施行业协会商会使用行政办公用房清理腾退工作,提出统筹管理使用意见。
第五条 行业协会商会具体职责如下:(一)对占有、使用的各类办公用房情况进行清查;(二)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行政办公用房清理腾退或有偿使用的建议,按照核准后的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三)遵守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执行办公用房调整安排意见。
第六条 市机关事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各部门主办、主管、联系和挂靠的行业协会商会办公用房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核准各部门提出的行业协会商会办公用房调整安排方案;(二)督促检查各部门清理腾退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三)对各部门向行业协会商会出租行政办公用房进行审批。
第七条 清理腾退行业协会商会使用行政办公用房的截止时间根据《宁波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确定。第一批试点单位截止时间为2017年6月底,其他批次按宁波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联合工作组明确的机构、场地分设时间确定。
挂靠在行业协会商会的企业或除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机构占用的行政办公用房,由行业协会商会配合业务主管单位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清理腾退。
第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未经市机关事务局审核、市财政局审批,不得变更资产性质和产权归属。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出租(出借)其占有、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行业协会商会已新建、购置办公用房且已投入使用、或租用社会房屋的,应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清理腾退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
第九条 清理腾退办公用房截止时间以前,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由业务主管单位以上一年度社会团体年度检查在册人员数为基础,结合既有政策和业务工作需要,参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发改投资〔2014〕2674号)核定面积,并报市机关事务局备案。
(一)符合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可暂继续使用,但须足额缴纳各项物业管理费用(含水、电、燃气、供暖费等)。已经协商缴纳房屋租金和各项费用的行业协会商会,仍按原协议执行。
(二)超出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由业务主管单位按规定及时组织清理腾退。
第十条 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符合核定面积的行政办公用房,在清理腾退办公用房截止时间前,应按《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甬党办〔2013〕90号)及有关规定清理腾退,实现办公场所独立。
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2017年底前可继续使用;2018年开始,须按照不低于同地段同类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的标准缴纳租金,实行有偿使用。
使用行政办公用房须足额缴纳各项物业管理费用(含水、电、燃气、供暖费等)。未按规定清理腾退或缴纳租金的,市机关事务局和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出具办公用房使用函件。行业协会商会新建、购置办公用房或租用社会房屋的,应在投入使用后3个月内清理腾退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
第十一条 对独立于行政办公区以外、符合核定面积、房屋产权明晰无纠纷、仅由行业协会商会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划归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和无偿使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暂不改变产权归属。划归行业协会商会无偿使用的行政办公用房,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维修改造等应由产权人承担的事项由行业协会商会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行业协会商会清退移交行政办公用房,业务主管单位应组织专人进行移交验收,并签订书面移交协议。行业协会商会应当保证房屋现状完整,不得拆除原有设施设备,应当结清房屋相关费用,并将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规划和工程建设资料、维修改造资料和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资料等一并移交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三条 行业协会商会租用行政办公用房缴纳的房屋租金和各项费用,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收取,并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有关情况及时报市机关事务局备案。
第十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承担其使用行政办公用房的日常维修。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要进一步完善行业协会商会年度财务抽审制度,加强对租用行政办公用房支出的专项审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支管理和成本核算。市财政局要加强对过渡期后行业协会商会租用行政办公用房租金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审计局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商会使用行政办公用房的审计监督。市机关事务局要规范行业协会商会使用行政办公用房管理,定期组织督促检查,自2018年起,按年度对行业协会商会占用行政办公用房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通报。行业协会商会要定期公布有关资产财务状况及办公用房使用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各区县(市)、开发园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宁波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