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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开招聘编外工作人员公告
来源:市机关事务局 发布时间:2023-05-23 16:44 点击率:

因工作需要,宁波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决定面向全市范围公开招聘编外工作人员2名。具体要求如下:

一、招聘原则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二、招聘对象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

2、遵守纪律、品行端正,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

3、具有招聘职位所需的学历、专业等要求;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具备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三、招聘岗位、人数与资格条件

序号

招聘

单位

招聘

岗位

拟招聘

人数

学历

要求

专业

要求

其他条件

1

宁波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财务管理

1

大专及以上学历

不限

宁波大市生源或户籍,年龄35周岁及以下,有五年及以上财务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初级及以上职称,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熟练应用财务及办公软件。

2

宁波市市级机关资产管理服务中心

公物仓资产管理

1

本科及以上学历

不限

宁波大市生源或户籍,年龄40周岁及以下,有三年及以上大型商超或物流公司仓储管理工作经历。

注:1、宁波市市级机关资产管理服务中心系宁波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公益一类正处级事业单位;2、年龄、工作时间(工龄)以及取得报考岗位要求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工作经历等截止时间为公告发布之日,工作经历为全职工作经历,需提供单位劳动合同以及从事相关工作岗位的职责及内容的证明;3、户籍以公告发布之日户口所在地为准。

四、招聘办法和步骤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23年5月23日起至2023年5月30日

2、报名邮箱:494050846@qq.com

3、报名要求:应聘人员须在报名时间内将《宁波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开招聘编外工作人员报名表》(见附件,以下简称“报名表”)填写完整,加贴一寸照片后以word文档格式,连同身份证、户口本、学历学位证书(国境外留学回国人员凭国外学籍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以附件形式发送至报名邮箱。

4、应聘人员应严格按照资格条件要求进行报名,所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用人单位将对应聘人员的报考资格进行审查,向审查未通过者说明理由。证件不全或提供证件与报考资格条件不相符者,不能通过报名资格审查。

5、邮件主题写明:用人单位名称+应聘岗位名称+应聘人员姓名。

6、联系电话:宁波市机关事务管理局:89292268,李老师;

宁波市市级机关资产管理服务中心:89292286,沈老师(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

(二)资格复审

招聘单位将在面试前对入围人员进行资格复审,复审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资格复审时携带报名表、身份证、户口簿、学历学位证书或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劳动合同和养老保险缴费凭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工作经历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近期正面免冠1寸照片1张等材料。

证件(证明)不全或所提供的证件(证明)与报名资格条件不相符者,不得参加面试。本人未按时参加资格复审的,视作放弃面试资格。资格复审通过的考生,当场领取《面试通知书》。

(三)考试

考试主要采取面试形式。面试主要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及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考察报考者口头表达能力、应变能力、分析能力、回答问题准确性和举止仪表等等。面试总分为100分,不足60分者淘汰。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考生凭身份证和《面试通知书》参加面试。面试对象不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的,视作放弃。

(四)体检

体检工作参照《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转发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的通知》(浙人公〔2005〕68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109号)及人社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执行,体检费用自理,体检不合格者淘汰,合格者进入考察。报考人员放弃体检,视作放弃聘用资格。

(五)考察

考察工作参照《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浙人发〔2008〕58号)和《关于修订〈浙江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有关条款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149号)执行。自愿放弃考察者,须向用人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考察结论为不宜聘用的淘汰。

(六)公示、录用

考察合格后,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

招聘各环节若出现职位名额空缺的,按高分到低分从应试合格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

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手续的,视作自动放弃。在办理人事关系转移或报到手续时,若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招聘条件的,取消聘用资格。

五、其他说明

1、被录用人员需与经人社部门许可的第三方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至相关单位工作,待遇按单位编外用工的标准执行。

2、本简章由宁波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宁波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开招聘编外工作人员报名表.docx


宁波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3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