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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条例》解读
来源:市机关事务局 发布时间:2024-02-02 17:04 点击率:
政策原文:《浙江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条例》

机关运行保障是对机关运行所需经费、资产、服务、资源等进行统筹安排、优化配置以及进行相应管理监督的行政活动,涵盖机关运行资产、机关运行经费、后勤服务和能源资源节约等事务,是保障党政机关正常运转和政务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2022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对机关事务工作作出重要批示。2023年11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浙江省机关运行保障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条例》作一分析解读。

一、特点内容

(一)三大特点

《条例》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注重全面规范。从经费使用、资产管理、服务保障等方面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作出全面规定,为机关事务保障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支撑。

二是突出制度创新。系统总结全省各地机关运行保障实践经验,将公物仓制度、公务用餐改革等做法固化为法规制度,并创新机关设施公益化改造、社会化利用等规定,推进资源集约利用,保障机关高效运行。

三是强化数字赋能。对资产管理、公共机构节能、服务保障数字化等作出规定,推进机关运行保障方式、业务流程数字化、智能化。

(二)八大内容

《条例》共8章43条,主要有八方面内容:

1.关于工作原则。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推进绿色机关、节约型机关建设等要求,明确规定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应当“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遵循依法、绿色、集约、公开、安全的原则。

2.关于适用范围。条例适用范围包括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常委会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机关等,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3.关于资产管理。对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和财政等部门在机关运行资产管理中的职责划分作出规定,明确财政部门对资产的综合管理职责,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对机关有关资产的具体管理职责,并对集中统一管理资产登记、机关用地和办公用房的统一管理、资产使用成本绩效评价、公务用车、公物仓管理等作出具体规定。

4.关于经费使用。明确机关运行经费预算的编制要求,规定机关运行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的制定和运用,并对各级机关运行保障需求的计划管理、统一实施的机关运行保障事项经费安排、机关运行成本统计调查制度等作了规定。

5.关于服务保障。对服务保障共享机制、集中办公区保障、社会化服务、内部安全保卫、属地保障职责以及公共设施便民利用等作出规定。

6.关于资源节约。落实“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要求,推动节约型机关建设,对机关减排、能耗碳排控制、机关办公区垃圾分类、公务活动用餐管理等作出规定。

7.关于数字赋能。对机关运行保障数字化应用系统作出规定,要求推进办公用房、公务用车、公共机构节能、公物仓等数字化管理,以数字赋能提升机关运行保障效能。

8.关于监督管理。《条例》从监督检查、评议测评、绩效考核、社会监督、责任追究等方面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监督管理作出规定。

二、重点条款

结合宁波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实际,需重点关注的条款:

(一)资产集中统管方面

《条例》第九条、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集中统一管理资产指导目录,完善集中统一管理资产登记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财政部门建立的公物仓统一管理制度,结合实际明确机关运行资产公物仓具体管理制度,将闲置资产、低效运行资产以及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或者组建临时机构购置的资产等纳入公物仓统一管理,推进资产共享共用。

我市情况:已完成第一批办公用房权属统一登记,权属集中总量达到39.8万平方米,集中登记率达75%。正开展第二批权属统一登记前期排摸,力争今年完成。占地1500平方米的市级公物仓将于今年2月初正式开仓,按照“实体仓+虚拟仓”模式,采取集中管理、统筹调剂、循环共用、统一处置的方式,全面推动资产共用共享,提升资产使用效率。

(二)办公用房维修改造方面

《条例》第十二条:各级机关不得违反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或者购置办公用房。严格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确需维修改造,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批;不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批。

我市情况:拟协同市发改、财政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宁波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管理办法》,落实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审批不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维修改造。

(三)集中办公方面

《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集中办公或者相对集中办公,对实行集中办公或者相对集中办公的机关,统一实施机关运行保障工作。具备条件的集中办公区域,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统一保障本级机关通用办公家具。

我市情况:目前,市行政中心1-7号楼、8号楼、9号楼等三个集中办公区已实施统一机关运行保障工作,集中办公区入驻单位占市直机关单位总数的67%。8号楼设施改造已基本完成,保障13家市直单位办公,初步形成以行政中心为核心、辐射周边两公里的集中办公格局。

(四)节能管理方面

《条例》第二十七条:各级机关应当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工作方式,建立健全减少、制止浪费工作制度,加强节约型机关建设。

我市情况:正制定《宁波市打造绿色低碳公共机构三年行动方案》,进一步强化公共机构在全社会绿色低碳示范引领效应,争创一批节能型公共机构、绿色性改造示范项目。

(五)公务餐推广方面

《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逐步推进机关食堂结算互联互通,推广公务出差人员到机关食堂自行付费用餐。

我市情况:已开展“公务餐”管理改革试点建设,初步实现省内市外公务人员在市行政中心就餐“一卡通用”,鄞州、余姚两地已全面贯通应用,2024年将全面推广。

(六)监督管理方面

《条例》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机关运行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并按照规定通报监督检查结果。

我市情况:与省内杭州、温州和台州等城市相比,受制于机构性质和主要职能未纳入绩效考核,以“坚持勤俭办一切事业”为核心的机关运行保障监督检查执法刚性不足、约束力不强。

三、下步举措

(一)抓好学习宣贯落实。细化制定宁波市宣贯《条例》工作方案,加强《条例》精神和内容的宣传普及,进一步增强机关运行保障的法治意识。围绕落实《条例》规定,结合宁波机关运行保障工作需求,完善配套制度标准。

(二)深化资产集中管理。强化办公用房规划、权属、配置、维修、处置“五统一”管理,扎实开展第二批市直机关办公用房权属集中转移登记,全市域推进公物仓建设。强化公务用车全生命周期管理,做好公务用车编制、标准、购置经费、采购配备、使用管理工作。

(三)强化运行成本控制。聚焦经费严控使用,在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制定上求变革,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作,制定科学的实物定额和服务标准,并实时动态调整,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降低机关运行成本。

(四)聚焦资源集约节约。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强化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刚性约束,完善落实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推进用能预算化管理,推动全市“零碳”公共机构示范创建,落实反食品浪费工作成效评估和通报制度。

(五)完善内外监督机制。强化与纪检监察、人大、财政、自然资源、统计、审计等部门工作协同,联合开展监督检查,按规定通报监督检查结果,进一步形成“查、追、改、治”同向发力的工作格局。